【汇旺担保】 艾巴德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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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Aibadepai

[英文]:al-‘Ab╣dīyah

伊斯兰教派别之一。因该派的主要领袖阿布杜拉·本·艾巴德而得名。分两支,在阿曼苏丹国和桑给巴尔的一支,将该派阿拉伯语名称起首字母读开口符,称艾巴德派;在马格里布的一支将起首字母读齐齿符,称易巴德派。

历史

伊斯兰教其他各派历来将艾巴德派列为哈瓦利吉派的一支,而艾巴德派则称,尽管在对待哈里发问题和反对伍麦耶王朝等方面同哈瓦利吉派有相似之处,但并无隶属关系,因为早在奥斯曼任哈里发期间该派就开始形成。当时由于奥斯曼重用亲族伍麦耶人,排斥一些曾帮助穆罕默德传教而非古来什部落出身的有功先知门弟子,从而形成宗教和政治上的反对势力。阿布杜拉·本·艾巴德的老师阿曼人贾比尔·本·栽德在麦地那受此势力影响,并组成社团,是为该派的前身。伍麦耶王朝建立后,贾比尔在巴士拉被当地总督哈加志逐回阿曼,阿布杜拉·本·艾巴德为捍卫老师的主张,公开谴责伍麦耶人的统治,否认其哈里发的合法性;遂被视同伍麦耶王朝的政敌哈瓦利吉派,予以镇压,并统称艾巴德的追随者为艾巴德派。

艾巴德派为反对伍麦耶和阿巴斯王朝的统治而举行过多次起义,较著名的有747年阿曼人阿布杜拉·本·亚哈牙所领导的起义;751年反对哈里发赛法哈的起义等。由于起义失败,屡遭镇压,起义者逃散,该派遂发生分裂。751年前后,几乎同时在阿曼、叶门和马格里布三个地区分别拥立了三个互不相属的领袖。761年,艾巴德传教师阿卜杜·拉赫曼在北非建立了茹斯特米亚国,延续了140馀年,对该派在北非柏柏尔人中的传播起了重要作用。艾巴德派在政治和军事斗争失败后,被迫改变策略,放弃武力斗争,而从事宗教思想方面的宣传,同逊尼派靠拢。阿曼是保持和传播艾巴德派思想的大本营,经由这里传播到叶门,进而传到北非和东非的桑给巴尔等地。该派的著名学者多为阿曼人,千馀年来,阿曼统治家族一再更迭,而该派在这里却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直到现在,阿曼苏丹国当政的赛义德家族及绝大多数居民仍尊崇此派。

信仰

基本接近逊尼派。但强调信仰除了信念和表白外,还必须包括行为,三者缺一不可。认为表白仅能使生命财产受到保护,行为和信念才是真实的信仰。该派严守《古兰经》关于“任何物不似像他”(即安拉──引者)的启示,相信安拉的存在以及与其行为相适宜的各种德性,反对按某些经文字面意思描述安拉的形象,对经文中诸如安拉有知觉、听觉、视觉以及面、手等词句的含义,以“符合其最完美”的意思加以解释。

该派教法主张,以《古兰经》、圣训和“公议”为立法依据,必要时也运用“类比”和“推理”,但主张变通,以简单易行为原则,不受任何教法学派的限制。贾比尔·本·栽德及其著名学生的著述较多,拉比尔·本·哈比卜汇编的《拉比尔圣训经》被该派列为仅次于《古兰经》的经典。

关于哈里发的见解

该派认为先知穆罕默德及第一、二任哈里发时期是伊斯兰教的理想时代,主张努力用实际行动恢复那个时代的面貌;对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前六年执政和阿里接任第四任哈里发表示赞同和肯定;对奥斯曼后期执政和阿里在隋芬之战中接受“依《古兰经》裁判”而造成的穆斯林内讧持否定态度,对伍麦耶和阿巴斯两王朝绝大多数当政者持反对态度,认为这些人不具备充任穆斯林领袖的资格。他们主张领袖即伊玛目或哈里发的职责是:执行教法、主持公正、忠于安拉、抗拒敌人、保护教民。任何领袖包括阿布杜拉·本·艾巴德在内,在教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方面同一般信徒完全一样。他们反对领袖世袭制,主张应由推选产生,被推选者不必是古来什氏族人,更不必是该氏族的哈申家族中的人,任何虔诚的穆斯林只要被公认为具有能力并能主持公正的,均有被推选为领袖的权利。任何领袖一旦不为人们所拥护或他本人“背离正道”,可由穆斯林罢免,甚至兴师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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